中国足球彩票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18-03-21 ?? 中国文化馆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章程中提及的文化馆指各级文化馆、群众艺术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
第二条 为适应文化馆事业发展需要,促进文化馆领域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馆业务、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广泛开展文化馆领域标准化研究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足球彩票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标委”)。
第三条 文标委是在文化馆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中国足球彩票馆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文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业务指导。文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文化馆协会,负责文标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文化馆事业发展需求,研究制定文化馆标准化工作规划、标准体系表,提出文化馆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及文化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建议,规划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
第六条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文化馆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文化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七条 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八条 负责文化馆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开展文化馆领域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文化馆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文化馆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对文化馆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就存在问题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处理意见,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每年组织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面向全社会开展文化馆标准化服务工作,提供文化馆标准化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文化和旅游部的委托,办理与文化馆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开展与文化馆标准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文标委委员由各级文化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相关协学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熟悉并愿意从事文化馆标准化工作,具有文化馆领域专业知识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文标委组成方案,经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文标委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5人,秘书长由委员兼任。可聘请本专业有关的专家、学者5人担任文标委顾问。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由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文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文化馆协会。中国文化馆协会选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文标委可设观察员。观察员由本专业有关的单位提出申请,文标委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文标委可适时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设置和组建,由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核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文标委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文标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文标委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某一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等。
第四章 权力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主任委员负责文标委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文标委重大事项和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指导文标委秘书处日常工作,确保文标委工作正常进行。副主任委员应配合主任委员开展标准化工作,并受主任委员委托行使相关管理权力。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应配合秘书长推进标准化工作,并受秘书长委托负责相关工作。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文标委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分发和反馈意见处理、会议准备、各相关报告编写、标准报批等。
第二十六条 委员在文标委内对标准化各项工作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文标委资料和文件。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文标委各项活动,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文化馆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标准化研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履行委员投票义务;
(三)监督文标委的工作和经费的使用;
(四)参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及文标委组织的培训;
(五)承担文标委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不履行职责的委员,文标委有权提出人选更换建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文标委活动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文标委有权提出调整或解聘建议,经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文标委可提出委员增补建议。增补的委员由文标委推荐人选,经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九条 文标委委员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文标委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十条 顾问、观察员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文标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顾问、观察员有权获取文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文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制修订标准计划要求,征集文化馆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及文化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将项目征集信息提交全体委员征求意见,在汇总委员反馈意见基础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提交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及文化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申报材料。
第三十三条文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及文化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计划,组织各项目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和督促文化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的研究进展。
第三十四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基础上,向秘书处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由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相关工作,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意见反馈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与完善,提出标准送审稿(含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负责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标准审查可采用系统审查方式;也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与系统审查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专家或委员会议审查(或函审),并在会议审查(或函审)结论基础上提交全体委员进行系统审查。
第三十七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时,秘书处应提前一个月将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参加审查的专家组成员或文标委委员。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代表名单。函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反馈“送审稿函审单”。
第三十八条 系统审查时,秘书处应在审查表决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等相关文件上传系统,并通知全体委员。文标委委员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向秘书处反馈审查意见。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并填报“送审稿审查结论表”。
第三十九条 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表决时,参加投票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1/4,方为通过。不符合投票比例的,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四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参考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有关附件(含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秘书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材料。秘书处应当将标准审查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四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三条 文化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完成标准化研究项目报告,提交标准化研究成果。由秘书处组织召开专家鉴定会,对研究成果进行审定并形成专家鉴定会会议纪要,报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结项。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文标委所召开会议分为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以及全体委员工作会议。
第四十五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就文化馆标准化重要政策制定等事项进行商讨。
第四十六条 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就文标委各项日常工作(包括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及标准化研究项目的审查,以及文标委年度工作安排等)进行商讨。
第四十七条 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由秘书处定期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就委员会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四十八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以及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结束后,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秘书处存档。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文标委活动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及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文标委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拨付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 委员所在单位自愿提供的资助;
(四)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 有关方面对文化馆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筹集的经费)。
第五十一条 文标委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 文标委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 向委员和顾问、观察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 标准编制、审查经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 对制修订标准项目及标准化研究项目提供补助;
(五) 文标委对相关标准的宣传、推广与培训费用;
(六) 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五十二条 制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计划内项目的经费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提供必要的补助;计划外项目经费原则上由提出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十三条 秘书处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及中国文化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文标委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国足球彩票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390,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90 on The Culture Building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足球彩票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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